碰到趕不走的房客,到底該怎麼辦?
前幾天有個朋友來問我:他有一棟繼承下來的房子,現在都出租出去。但其中有一位房客特別拿翹,平時已經時常遲繳房租,現在更誇張,明明約定的租約期限都過了,卻還不搬走,只說「要搬了、要搬了」,說了快一個月還沒搬,這樣難道不算侵占財產?妨礙我行使權利?
我也覺得這種霸佔房屋的行徑很惡劣,但很可惜的是,這種情況似乎還不到犯罪的程度。
刑法335條侵占罪要成立,除了
1⃣客觀上的「侵占行為」 以外,還要有一個
2⃣主觀上的「不法所有意圖」。(這個所有是 #所有權 的意思)
也就是說,那個霸佔房屋的房客,如果不是想要從此以房屋所有權人自居而侵占房屋,只是想要暫居到找新房為止,那麼就不構成侵占罪的主觀意圖,就不構成侵占罪。實際查找判決,也並沒有房客因惡意占用而被判侵占罪或強制罪而成罪的案例。
碰到吃霸王餐的房客,合法的途徑,還是走民事訴訟一途,請他搬離房屋以及繳交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。
也許你聽到訴訟就有些卻步,但我在這裡給你一點信心。
這種不動產定期租賃的紛爭,進到法院屬於簡易訴訟,比起一般訴訟,走的程序會比較簡單,走完判決的時間也比較短,而對於原告來說最便利的地方是,法院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#宣告假執行。
一旦宣判了你勝訴,你就可以拿判決去執行處(要去房屋所在地的法院)請人替你實現判決內容:「被告應將xxx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」。
在一般訴訟裡,這可是不容易的!你除了要證明東證明西,還要等法官願不願意給你一個假執行判決,拿了勝訴判決好像沒拿一樣。
🎸最後提醒一點房東處理問題最大的忌諱:千萬不要亂鎖東西。
我看過太多的7pupu房東,真的是忍無可忍要逼房客出面解決,就去把門堵住、車子或物品鎖起來,最後很多都被見獵心喜的房客反告強制罪還成罪的,這真的很不值得。
如果你真的很想把什麼東西鎖起來、扣起來,不然手心會癢耳朵會被刮破之類的話,下次我再教你一個可能的合法手段:留置權。